民間借貸轉移債權條件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轉移債權條件是什麼?

民間借貸轉移債權條件是什麼?

民間借貸轉移債權條件有:

(一)轉讓的債權必須是有效存在的,債權的內容不會因爲債權轉讓而改變。債權轉讓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債權。

(二)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應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而且協議內容不得與法律的規定相違背。

(三)債權的轉讓應通知債務人。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對於民間借貸債權轉移的情況下,顯然是屬於借貸形式的轉變,相關情況是需要結合實際的債務形成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造成了違法行爲的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