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時被限制的情形是什麼

債權轉讓時被限制的情形是什麼

債權轉讓時被限制的情形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以下合同權利不能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此處不得轉讓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權利,主要是因爲合同性質決定了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此處不得轉讓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權利,主要是因爲合同性質決定了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這類債權常見的有兩種:

1、以特定的債權人爲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爲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而產生的合同權利;2、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轉讓。通常認爲,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不得轉讓。此處的債權是法定債權,不是意定債權,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比如: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類的侵權債權、撫養費請求權、撫卹金請求權等法定之債,均是法定債權,均不得轉讓。

二、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在訂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做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只要這樣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共道德。這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如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爲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及全國企業政策性減半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第三資訊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等等。

債權轉讓生效必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或者是債權人已經和受讓人簽訂了轉讓協議,在或者是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性,沒有這幾個條件的話,債權轉讓是不生效的,不生效的就是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益,有需要的小夥伴,請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