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債權轉讓通知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債權轉讓通知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關於通知的時間,法律上未作限制。

通知應在轉讓合同生效後,債務人向出讓人履行前作出。轉讓合同生效前,通知沒有意義,債務人已爲履行之後,通知則失去價值。

實務中,經常發生債權轉讓後,未對債務人通知,受讓人即直接起訴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則以訴訟前未獲通知,轉讓對其不生效,受讓人起訴應予駁回作爲抗辯。

比如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也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並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具體的內容;當面送達,如果債務人拒絕簽字認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證則難以證明已爲通知,等等。

我們審理的案件中已經發生出讓人或受讓人已爲通知,而債務人不予承認的情況。債權的受讓人訴諸司法程序往往是不得已,只能期望採取訴訟方式達到既履行了通知義務又實現自己權利的目的。如果法院以在起訴前沒有確鑿證據履行了通知義務而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否認透過訴訟可以成立通知,將使債務人認爲只要不承認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人民法院將支援其不履行應當履行的債務,這樣的效果不利於懲罰在經濟活動中不誠實守信的一方,也爲受讓人行使債權更加困難,增加受讓人的訴累。

關於通知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應當認爲可以以口頭方式(如電話、直接口頭告知)、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如公告通知、登報聲明等來履行通知義務。舉證責任應當由提出主張者承擔。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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