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代位追償權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一、債務代位追償權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債務代位追償權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1、債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爲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而使債務人應得到的利益沒得到,從而使債務人不能履行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債務。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沒有造成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債權人不應對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作出干預,即如果債務人具備到期償還債權人債務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屆滿不能履行債務之危險,債權人就不能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否則會使債務人的債務提前,損害債務人的正當利益。代位權是合同債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債保全的必要情況下,債權人才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債務代位追償權的行使範圍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自己的債務人並不履行償還到期債務的義務,那麼可以採取合法的方式,判斷債務人是否是他人的債權人,如果經過覈實之後,發現債務人不僅是他人的債權人,且債權已經到期,那麼就可以行使代位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