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一、公積金貸款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公積金貸款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公積金貸款合同違約責任有以下幾點: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爲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爲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貸款合同多次違約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

貸款合同多次違約的違約金可以根據事前的約定來進行支付。

當事人因違約金的過高或者過低而請求法院予以調整的,法院應以造成的損失爲基礎進行調整。而要確定損失的大小,便首先面臨一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哪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一種觀點認爲,實際遭受損失的大小隻有遭受損失一方纔知道,另一方不可能舉證證明對方實際遭受的損失有多少,故應當由遭受損一方就其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爲,遭受損失一方沒有義務舉證證明自己損失的大小,而應當由另一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1、“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基本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均應當由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在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情況下,仍應當由主張調整違約金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應注意的是,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範圍並非直接是損失的大小,而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或低於實際造成的損失,損失的大小隻是其承擔舉證責任範圍的一部分。

2、法律之所以賦予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是爲了避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而造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失衡,體現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但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在遭受損失一方身上,在其難以舉證證明損失大小的情況下由其承擔不利後果,其本身便難謂“公平”,與法律規定此項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因此,第一種觀點實不足取。

貸款合同上的違約金,如果有違約行爲的發生,是需要真實支付的。一般需要賠付的違約金額通常依據所簽訂合同當中的違約金的規定。如果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低於或高於實際場所的損失,可以進行上訴,由法院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