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條上簽名未拿到錢怎麼辦?

一、在借條上簽名未拿到錢怎麼辦?

在借條上簽名未拿到錢怎麼辦?

兩人一起簽字打了借條沒收到錢案件需要有法院審查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寫了借條沒拿到錢就需要把錢或借條拿回來,借條是需要證據的“三性”方可生效。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1)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爲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爲轉移的客現存在。

(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繫。換言之,一個證據必須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因此關聯性又可以稱爲遼據的“證明性”。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證據的主體(主要針對人證而言)、證據的形式(主要針對鑑定與現場勘驗筆錄而言)和證據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二、借條丟了怎麼辦?

作爲債權人一旦將借條遺失,就不要倉促向法院起訴。因爲一旦對方覺察他出的借條遺失而賴帳,債權人只好自認倒黴,眼睜睜地喪失訴訟權利。那麼借條遺失了,有沒有補救措施呢?下列措施可根據情況相宜採取:首先,千萬要做好“保密,”因爲如果讓債務人覺察他出的借條丟失,下面列舉的措施很難進行。

1、可態度從容地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只要對方肯於訂計劃、籤協議,條件可放寬。通常債務人較易接受這個要求。

2、請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書面證實材料或作爲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必須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係。

3、委託代理人與對方接觸,做好談話筆錄。對方在沒有覺察借條丟失的情況下,往往認帳,會把精力集中到能否還債的理由上。儘管是間接證據,附之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等書面材料,可形成一個“證據鏈”。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借條上簽名時就需要收到之筆借款,如果找了借條而未收到錢是會讓債務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這種情形是可以直接走訴訟的程序來進行合理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