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債權追收難的原因有哪些

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系債務人可行使的財產權利,屬於債務人財產的組成部分,應當予以清理和追收。但是對外債權追收都很困難,那麼對外債權追收難的原因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對外債權追收難的原因有哪些

企業的對外債權是企業的資產表現形式之一,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債的關係,本質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一種請求權、對人權(債權系相對權),以請求特定債務人給付(履行債務)爲內容。對外債權在會計制度上表現爲“應收賬款”,指的是一個會計主體所擁有的將來收取現金、得到商品或勞務的各種要求權。在審判中,企業應當提供債權清冊,由法院和清算組依法追收。我院民六庭成立後收立了大批案件,僅去年就新83件,加上舊存17件,已達百件之多,其中國有企業和市屬集體企業佔絕大部分,其中絕大多數企業的資產中,不良債權佔資產90%以上,都有較多的對外債權需要追收,有些企業僅債權單位就有數百個,對外債權金額達億元之多。經過一年多時間的努力,追收了數千萬元,但效果很不理想。爲了進一步提高對外追收債權的效果,有效地回收企業財產,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我們擬根據企業對外債權的追收實踐對追收難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

一、對外債權追收難的原因。

對外債權進行有效追收取決於三個前提條件:一是對外債權真實有效,有相應的證據支援,即對外債權有相關的經過債務人認可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證據等原始憑證,沒有證據證明該債權存在時,除非債務人自願認可,否則難以促使債務人自覺履行債務,也無法透過法院裁定強制追收;二是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後,該債權還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往往被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三是債務人能夠找到並有履行能力,如果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死亡或被註銷、吊銷、均會導致債權難以實現。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對外債權,清算組或法院發出清償債務通知書後,不論有無異議,最後都能進行覈查或依法強制追收。企業的對外債權難以追收,從債權本身看,往往是不具備以上三個條件。追收難的原因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我們所收立的案件中,國有企業和市屬集體企業佔絕大部分,這些企業大部分設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前,絕大多數在四年前就已宣佈停產,停產後賬冊不全、原始資料缺乏的現象比較突出。有不少對外債權,根本就只在帳冊上有反映,沒有其他相應的原始憑證證明債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有些債權只有企業開給債務人的增值稅發票或其他單據,並沒有經過債務人認可;對外債權缺少追收過的證據,或是根本沒有追收過,有部分債權發生時間甚至超過十年,而有些原始憑證和追收的記錄在經辦人手中沒有歸檔,多數經辦人在企業停產後往往難以聯繫,導致訴訟時效方面存在問題。企業對債權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這些問題從根本上影響了對外債權的追收,法院和清算組就是上門追收也收效甚微。實際上大部分對外債權是企業或主管部門在申請前已組織過全面追收後沒能追收到的。

此外,我們透過追收還發現:有些對外債權在賬冊上有反映,而實際上該筆債權已經回收但沒有入賬;有些對外債權的債務人名稱不詳或是無從覈查,債權的真實性值得懷疑;有些對外債權純粹屬於會計意義上的項目,因財產支付或處理後沒有相應的會計憑證入帳而仍掛爲“應收賬款”,在法律上並不能成爲可以依法追收的債權;有些對外債權則屬於約定的回扣所形成的,因無法取得憑證,掛於賬上;有些則是企業沒有開具相應的發票給債務人,債務人不支付相應的款項形成對外債權;有些對外債權則已被業務人員收取或是被他人收取而沒有入賬。對外債權中存在種種問題,不能排除不法分子利用對外債權的特點和財務管理上的混亂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爲。

(二)追收成本過高、缺乏追收費用。企業的對外債權遍佈全國各地,數額不一,清算組和法院上門追收必然會產生差旅費,如果支出了差旅費能夠收回比差旅費較高的債權,追收是比較成功的,但由於債權本身存在諸多問題,往往是進行了追收卻空手而回。很多企業本身沒有有效資產,追債費用根本難以支付。例如有一個企業,全部可用財產只有銀行存款357元,其他財產全部是難以追收的對外債權和已不存在的辦公用品。在這些困難面前,追收還是不追收,難以衡量。

(三)非專業化的清算組織缺乏追債的能力和經驗。由於涉及到職工問題的處理,現在的清算組基本上是由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的,法律專業知識缺乏,除了主管部門專門負責企業退出的人員外,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作爲清算組成員是其額外工作,既無時間也無能力開展追債。多數清算組成員都沒有追債經驗,對如何追債不能做出方案,對債權的基本情況都沒有掌握,追債也只是出出差而已,並不能真正發揮作用。清算組的所有工作基本上依賴於法官和中介機構工作人員,追債問題自然難於透過清算組解決。

(四)中介機構費用偏低,積極性難予發揮。由於目前的清算組難以真正履行清算職責,法院又不能直接對企業進行清算,因而律師、會計師、清算公司等中介機構成了清算的主力,絕大多數工作均由中介機構來完成,包括債權人會議材料、財產的清理、變現、對外債權的追收等等。因多數企業缺乏資產導致費用不足,連日常的清算支出都不能支付,很難談得上支付追收債權的差旅費。政府主管部門對費用又不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因而當前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普遍較低,支付難以保障。而辦結案件的時間多數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達到三年或五年以上,如果對每一個對外債權不論大小都進行覈查、追收完畢,則時間可能更長。我們到外省、外市進行過上門追收,如果能夠找到債務人,順利的話,平均一天才能完成一個債權的核查及追收,工作量比較大。中介機構在費用較低的情況下,追收債權的積極性明顯不高。對外債權的追收多數是透過賬冊上的債務人地址、查114、上網查找等方式找出債務人的地址發送清償債務通知書,等待債務人確認或提出異議,或是信件被退回。

(五)債務人普遍有逃避債務思想。清算組送達清償債務通知書後,只有極少的債務人承認債務,多數都提出異議認爲債務不存在或是已清償,有的債務人還提出讓清算組提供其單位或業務人員認可的有關憑證再進行覈對,而清算組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有些債務人則被註銷、吊銷或是遷移,根本無從查找下落,能電話聯繫的也根本不說是在哪辦公,能推則推。這種情況比較突出。如最近我們用了六天到北京進行追收,12個單位中有7個單位經過查工商登記、按地址上門查找均無法找到。企業停產時間長,對外債權很容易因債務人的經營狀況的變化、自身憑證的不足、長時間沒追收而落空,債務人逃避債務也就理由多多了。

由上文可知,對外債權追收難的原因有:企業財務管理混亂;追收成本過高、缺乏追收費用;非專業化的清算組織缺乏追債的能力和經驗;中介機構費用偏低,積極性難予發揮;債務人普遍有逃避債務思想。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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