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是債權債務是否合理

勞動關係是債權債務是否合理

勞動關係是債權債務是否合理

勞動債權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它指僱員基於勞動關係而對僱主享有的各種請求權的總和,如工資、各種非工資形式的報酬、福利等,其具體範圍各國有不同規定。按照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債權的範圍僅限於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作爲勞動債權定義,應對勞動債權產生原因、權利性質、特點、內容等因素有一個高度的凝練。勞動債權是指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應優先分配的因破產宣告前的勞動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包括破產企業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報酬)、工資性待遇、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

要全面把握和闡釋勞動債權的概念,就必須對勞動債權的權利人進行分析。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權利請求權人,勞動債權的權利人包括勞動者和社會保險費用的請求權人。

首先對勞動者進行考察。在勞動債權的概念裏使用勞動者而沒有使用職工一詞,是因爲職工一詞的意義太過狹窄,而且法律的規範用語是勞動者。勞動者的勞動債權因勞動關係而產生,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因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所產生的社會關係,包括正常勞動關係和非正常勞動關係。正常勞動關係是指依據勞動法律立起的在有效的勞動合同基礎上的勞動合同制關係。非正常勞動關係是指除正常勞動關係以外的其他勞動關係,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確定的勞動關係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有效的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只要是事實上已成爲企業的成員,併爲其提供有償勞動的人,就可以成爲勞動債權的權利人——勞動者,他既包括簽定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制職工,也包括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但有口頭勞動協議,並已在企業中形成事實勞動的勞動者,還包括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但已付出了實際勞動的勞動者,他們都因勞動關係而成爲勞動債權的權利人,但是本文所指的勞動者不包括基於民事有償合同(如承攬合同、委託合同)爲企業從事一定行爲且不受企業管理的自然人,這些人與企業間因沒有形成勞動關係而不能成爲企業的勞動者。再者如小型國用工業企業的承租經營者、承租人。他們與企業形成的是承租方與出租方的企業租賃關係,因而也不能成爲勞動者。

此類問題的瞭解,有關的當事人還是需要自己做好一定的專業諮詢,否則自己的問題解決就會出現問題,但是有關的當事人會忽視具體的情節,不過只要自己積極的面對就可以處置,國家的勞動保障法律在實際的運用時較強的,只要自己的條件符合就會存在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