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履行步驟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所謂的不安抗辯權就是拒絕權,一般在雙務合同當中纔會運用到不安抗辯權。因爲雙務合同很明顯是雙方互負債務,而且合同當中明確的標註清楚了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履行合同條款的過程當中,後履行義務的出現了某些特殊情形,另一方可以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並且享有不安抗辯權。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就是,不安抗辯權的履行步驟是怎麼規定的?

不安抗辯權的履行步驟是怎麼規定的

一、不安抗辯權的履行步驟是怎麼規定的?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爲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爲;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透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爲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首先不安抗辯權是建立在雙方因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的這種情況之上,後履行債務人員的履行能力有所下降,而且先履行債務人員已經將全部的債務全部都清還完畢,在後履行業務的人也沒有提供相關擔保的情況下,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