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辯權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時廢止。

不安履行抗辯權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現在很多合同都有先後履行順序之分,如果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發現對方償還債務困難,有違約風險時,可以停止履行合同,拒絕承擔義務,這是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具體表現。作爲一種重要的抗辯權,我國對此也有明文規定。那麼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講一講。

一、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務合同,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着重於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並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爲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爲現實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裏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4、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綜上所述,在不安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明確了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發現對方有經營狀況惡化、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商業信譽缺失時,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並且,《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該及時通知對方,等對方提供擔保之後,抗辯權自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