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債權作爲質押擔保嗎

可以用債權作爲質押擔保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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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債權作爲質押擔保嗎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目前,可以用債權作爲質押擔保。其理由主要是:
(1)從法理上講,普通債權符合權利質押標的須具有財產內容、可讓與性、適合入質三個特徵。普通債權屬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爲一定給付的財產權利,而所謂財產權,是指可以與權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離並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其具有交換價值,可以透過市場交易轉讓,並實現其價值。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債權的實現,這些特點滿足了質權標的的特定化和易於變現的要求。因此,普通債權可以作爲質權標的。
(2)《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也並沒有規定普通債權不可以質押,而民事規範屬任意性規範,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所以,普通債權質押擔保並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爲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3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