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分爲動產質押和不動產質押嗎?

一、質押擔保分爲動產質押和不動產質押嗎?

質押擔保分爲動產質押和不動產質押嗎?

質押擔保分爲動產質押和不動產質押,是債務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債務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作爲質物交債權人佔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作爲質物交債權人佔有而爲債務人提供擔保。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目前對權利質押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於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

質押擔保的範圍,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擔保法關於法定質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的範圍的,可以小於法定擔保範圍,也可以不限於法定擔保範圍,只要約定的質押擔保範圍不超過主債務範圍,而又不違反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二、在使用質押擔保時,當事人應注意以下五個問題:

(1)質押的財物,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法律允許流通和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

(2)使用質押擔保,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內容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3)質押擔保的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4)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的,質權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5)實現質權的途徑,一般是折價,拍賣或變賣三種途徑。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當事人在進行質押擔保時,必須就有關質押的資產進行認定,在對動產進行質押和不動產進行質押時的處理情況也是不一樣的,涉及到動產進行質押時,需要考慮到動產在存在情況,如果不能合理的認定相關情況,可以導致質押方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