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與動產質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抵押擔保與動產質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抵押擔保與動產質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擔保物設立生效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和動產質押的核心區別在於是否佔有擔保財產

動產質押的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質權人佔有擔保財產。

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人不佔有抵押資產。對於採用浮動抵押模式的,即使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依然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對擔保財產孳息的收取約定不同。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佔有質押財產,並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此在合約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

動產抵押,只有在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才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在此之前,抵押權人無權收取抵押財產的孳息。

二、抵押擔保與動產質押的概念是什麼?

1、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民法典》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爲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動產質押合同的主要內容

①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④質押擔保的範圍;

⑤質物移交的時間;

⑥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另外,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 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爲質權人所有。

在抵押擔保關係當中,常見的抵押物都是不動產,如果質押的是動產,隨後債權人還得透過評估公司評估該動產的具體價格,這樣才能將動產折價變賣。債務人在抵押和質押方式上並沒有過多的選擇權,主要還是看債權人更願意接受哪一種擔保方式,兩種擔保方式都有相應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