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活動中擔保抵押質押的聯繫與區別

一、擔保與抵押、質押的概念及特點

經濟活動中擔保抵押質押的聯繫與區別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爲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擔保方式包含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擔保具有附屬性(附屬於合同)、保障性(保障合同履行)、選擇性(我國民法典設立了擔保制度,但並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的特點。而抵押和質押都是擔保的一種方式,

二、抵押和質押的異同

1、抵押和質押的不同點:(1)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2)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3)承擔責任方面: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4)債權人對物品處置權方面: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透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處置。

2、抵押和質押的相同點 : (1)目的相同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爲目的; (2)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三、辦理抵押、質押的區別

1、抵押標的爲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爲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爲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一句話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綜上所述,企業或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債權人一定要合理恰當運用《民法典》所賦予的抵押、質押等債權保障方式,真正弄清“擔保抵押質押”的相互關係,做到準確選擇,合理維權,確保債權人利益少受損害或不受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