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與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一、抵押擔保與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擔保與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爲準,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爲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範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範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爲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爲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爲。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爲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爲抵押物;債權人則爲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爲抵押權,爲擔保物權的一種。

二、對質押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孳息收取權及孳息首要清償用途】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一條【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的保管義務和賠償責任】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爲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三條【質權的保護】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條 【責任轉質】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五條【質權的放棄】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 【質權的及時行使】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變價後的處理】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三十九條 【最高額質權】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訴,雖然抵押跟質押都屬於擔保,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兩者的差別還是很大的。如果本人名下沒有房產,機動車等不動產,但是有票據、股票,像這些有價證券,都可以進行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