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爲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質押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爲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爲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爲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爲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爲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爲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爲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爲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爲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爲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經過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對於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而質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記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時,而是自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才生效。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徵之一,即質物必須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佔有,質權的存在以質權人佔有質物爲前提。質押人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有利於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

在債務關係中,最常見的就是質押和抵押兩種質押,擁有質押權,抵押擁是呀抵押權。質押權和抵押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形式。質押一般質押的是可移動的佔有質押物,而抵押,一般抵押的是不可以轉移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