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最高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最高額抵押權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區別:
第一,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
第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
第三,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能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第四,一般抵押權的主債權轉移的,抵押權也隨之轉移;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第五,一般抵押權的主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只要產生最高額抵押權的基礎關係還存在,部分債權的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
第六,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相比更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比如,向銀行連續多次借款,如果採用一般抵押的辦法,那麼每次借款都要設定一個抵押擔保,簽訂一次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登記,手續十分繁瑣,而如果在借款之前設定一個最高額抵押,那麼無論發生多少次借貸,只要簽訂一次抵押合同、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就可以了,可以顯著提高交易效率。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