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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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第二百零三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部分債權轉讓的。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第二百零五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五)債務人,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四)抵押財產被查封。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透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經當事人同意、扣押、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