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素是怎樣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說到不安抗辯權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具體是什麼內容,其實不安抗辯權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先履行抗辯權,和其他抗辯權一樣,不安抗辯權在履行的時候同樣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條件的,只有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相應的權利,那麼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素是怎樣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素是怎樣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一、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可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二、不安抗辯權的法律適用

1、解除合同的法律適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中止履行後,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按《民法典》規定,在此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有二:一是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二是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適當擔保。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中止履行的權利人才能進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權。實踐中,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適當的方式通知對方,合同關係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適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發現對方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中止履行合同。實踐中當事人行使中止履約權時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具有履約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等給付的現實危險。當事人在中止履約後應當採取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對方。爲了防止權利人濫用中止履約權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在予不安抗辯權利人中止履約權的同時,還規定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即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是需要權力雙方針對的是同一個合同,因爲同一個合同互負義務,當然還需要先履行的人發現可能後履行的人會出現履行不能的情況,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是,需要後履行的人對於自己履行的義務沒有提供相關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