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及行使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國民事權利當中有一種權利叫做抗辯權。可能大家對於抗辯權瞭解的並不是太多。抗辯權分爲幾個種類,不安抗辯權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不安抗辯權,實際上他是爲了切實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很多人想知道不安抗辯權及行使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爲大家介紹。

不安抗辯權及行使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爲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

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民法典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這裏小編給大家列舉了一下在什麼樣的範圍之內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這些範圍,實際上是法律當中已經列明的具體範圍。比如說經濟狀況非常惡化了。還有就是一個企業或者公司,他已經喪失了自己的商業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