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認定無主物的範圍?

無主物顧名思義也就是沒有主人的物品。在實踐中,如果拾到他人物品應返還給所有人,這也是法律規定的。但如果拾到的是無主物,那麼根據先佔原則,拾到者就可以取得該拾到物的所有權,那在實踐中要怎麼認定無主物的範圍?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詳細說明。

要怎麼認定無主物的範圍?

一、怎麼認定無主物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爲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爲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爲無主物。由於我國爲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筆者認爲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一)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

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二)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

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孳息是因物或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指按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如果實、礦石等。有的學者對礦石、砂石屬於天然孳息提出異議:"原物派生天然孳息,不是從原物上直接割下一部分。如蛋糕切下一角,而是因自然規律.而開採的礦石、砂石只是從礦場分割一部分,不可再生,原礦場已不完整。"

二、無主物品處置依據

《物權法》

1、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4、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在實踐中拾到無主物的,可以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但如果該無主物是埋藏物,應歸國家所有。而認定無主物則十分重要,許多人會將他人遺失的物品認定爲是無主物而將其據爲己有,這種做法顯然是不正確的,拾到他人遺失的物品有責任將其返還給原主人,如果無法找到原主人,可以上交給國家失物招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