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物權法中無主物的界定範圍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總會遺失一些物品或是撿到一些物品,有的甚至會因爲這些遺失物品產生矛盾,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處理它們呢?遺失的物品在一定期限內無人認領就會變成無主物,這時候物品的使用權便發生了變化,並且處理方式也將不一樣,本文主要介紹無主物物權法中無主物的界定範圍。

無主物物權法中無主物的界定範圍

一、無主物的概念及範圍界定

民法上區分有主物和無主物的目的,在於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有主物則不適用。無主物的本質屬性是:對無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權利,因此先佔者可取得所有權。這意味着無主物上不僅無所有權,而且無任何權利。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爲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爲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爲無主物。由於我國爲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1、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2、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二、無主物的處理辦法

1、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

透過上文對無主物物權法界定範圍的闡述,能夠幫助我們清楚的定義無主物,當我們面臨遺失物時能夠有效的處理它們,同時本文闡述的有關無主物物權法的法律能夠讓我們熟知國家法律對無主物的處理辦法,進而幫助我們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處理有關遺失物產生的矛盾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