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堆放物宣告爲無主物是否符合規定

一、關於對堆放物宣告爲無主物是否符合規定

關於對堆放物宣告爲無主物是否符合規定

對堆放物宣告爲無主物是符合相關規定的,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二、無主物

無主物是“有主物”的對稱。物的所有權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屬於任何民事主體所有的物。一般包括未曾歸屬於任何民事主體所有的物;經所有人的意思拋棄的物;所有人不明的物。參見“有主物”。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三、堆放物損害責任構成要素

堆放物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此,受害人請求賠償,無須舉證證明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致害有過錯,只需舉證證明自己的人身損害事實,該人身損害事實爲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堆放物所致,以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該物件的支配關係,即從損害事實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觀上有過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張自己無過錯的,應當舉證證明。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則推定成立,即應承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確能證明者,免除其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堆放物損害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須有堆放物的致害行爲。堆放物致害行爲包括是滾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種方式致人損害。滾落是指高處的堆放物滾下;滑落是指高處的堆放物滑下;而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傾倒、坍塌。

(2)須有受害人損害事實。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即構成此要件。

(3)損害事實與堆放物致害行爲之間須有因果關係。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倒塌與人身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是這二者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害,爲有因果關係;滾落、滑落或者倒塌等物理力並未直接作用於他人的人身,而是引發其他現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損害,亦爲有因果關係。

(4)須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這種主觀過錯,一般是指堆放或管理不當或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當,均應以過失方式爲之。這種過失的心理狀態,是疏忽或者懈怠。

有的地方堆放的物品長時間的沒有人認領,根據規定,我們可以判定該物品爲無主物。對於大多數人來說,無主物沒有人認領,就可以侵佔該物品。雖然國家對於無主物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得知,一切無主物在沒有人認領的情況下,都是屬於國家,任何人都不得佔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