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處理離婚債權債務的糾紛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離婚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法庭處理離婚債權債務的糾紛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1、離婚債權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債權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債務的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有平等的清償權。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可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約定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或者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後,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

二、法庭處理離婚債權債務的糾紛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1、在審理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債權債務時,不能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應主動依職權將有關債務調查清楚,不將有關債務遺漏,這對處理該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的債務問題比較有利和方便。

2、當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涉及到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到該離婚案件結案後債務的承擔和手續上的方便,應儘量做到,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哪一方經手的或出具借條或欠條的,原則上判令其償還。同時償還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財產中相應價值的財產,以體現“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一基本原則。

3、判令共同債務承擔時,應儘量對債務作羅列式處理,即具體規定由男方承擔哪些債務,由女方承擔哪些債務,不宜簡單地規定“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收取和償付”等。

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將離婚雙方或一方作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即將起訴,法院可依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查封或扣押離婚當事人相應價值的財產;如果債權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將該財產抵償給債權人。

許多夫妻在離婚時不僅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還會涉及到債權債務的分割。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離婚時債權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債務則由夫妻共同承擔。但如果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所欠的債務爲個人債務,並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此債務由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