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的條件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的條件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代位權指的是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合同並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所取得的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求償的權利 。同時,保險代位權是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具有自身獨立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保險人代位權的意義

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的法理,是在"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或曰"損失補償"原則之下,達成以下三個目的,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第一,維持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使第三人不會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責任;第二,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義務,使保險人不因被保險人可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免除或減少其保險賠償義務;第三,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使被保險人不得因同時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保險金請求權而獲得雙重賠償.

三、保險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一)保險標的的損害發生必須是由於第三者的行爲引起。 包括:侵權行爲、合同行爲和共同海損。

1、侵權行爲

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概念 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存在

(2)具有加害行爲,且行爲具有違法性 作爲;不作爲;

共同侵權行爲;共同危險行爲;

(3)不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的認定; 多因一果;

(4)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故意或過失 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及表現; 混合過錯;過錯相抵; 特殊侵權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

(1)責任形式:推定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

(2)分類及其構成要件:

A 職務侵權責任 B產品責任

C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責任 D污染環境致人損害責任 E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 F建築物或工作物致人損害責任 G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H監護責任

4、侵權損害賠償與違約損害賠償的區分及對追償的影響

(二)被保險人必須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

(三)保險人必須已經賠償保險金。

以上爲保險代位權的有關知識,其實通俗點兒講,保險代位權就是第三方應該賠償的,隨着人們的保險意識越來越強,因此也應該越來越多的瞭解保險的相關知識,尤其是一些保險的小知識,這樣,在買相關保險或者需要保險理賠的時候,可以最大限度的爭取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