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使用條件是怎樣的

一、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使用條件是怎樣的?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使用條件是怎樣的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基本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缺少的條件。

2、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前提條件。

3、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爲限。

二、代位求償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代位求償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我國法律制度規定了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條件,對保險公司來講,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只有三年,在意外傷害事故中,假如第三人已經逃跑,保險公司也只能等到公安機關將第3人抓捕歸案的情況下,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