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代位求償的行使條件

保險人代位求償的行使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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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如果自己購買了保險的,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找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理賠後,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保險代位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據此,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2、保險事故的發生系保險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損害行爲造成的;

3、被保險人對實施損害行爲的第三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4、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

由此看來,我國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權即爲代位求償權,主要是指代位行使被保險人的請求賠償的權利。該項權利的行使條件主要是在發生保險事故並進行了賠償後,纔可以請求損害的第三人支付。律師365小編爲你整理本篇文章,更多知識請諮詢365網站律師,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