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風險防控有哪些?

間借貸的風險來源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還是來源於借貸雙方,因此相關的責任也應主要由借貸雙方當事人承擔。國家和社會等相關主體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各相關主體應共同努力,形成解決及防範民間借貸風險的合力。

民間借貸風險防控有哪些?

一是進一步完善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制度。借鑑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應進一步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主體資格、業務範圍、資金來源、放貸利率上限、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將達到一定規模的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監管範疇,進行管理、監測、引導和規範。

二是加快民間借貸徵信體系建設。透過主流媒體及各種方式宣傳民間借貸法律知識、金融風險知識、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非法經營案件等,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充分揭露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形式和危害性,不斷增強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引導公衆依法理性投資。

三是加大對違法借貸的打擊力度。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等手段維護借貸秩序,確保民間借貸行爲“應急、救助”初衷不變。嚴格限定民間借貸利率範圍,對“高利貸”行爲依法打擊,對涉嫌賭債等非法債務的不予支援,加大對以借貸形式從事非法經營行爲的打擊力度,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探索建立政府事前監管機制。針對民間借貸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借款合同不規範的現象,政府可以進行事前幹。

總結民間借貸可能存在的風險,其暴露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借貸主體廣泛。民間借貸既可以發生在熟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既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還可能發生在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有的借貸雙方具有較爲親密的關係,如親屬、朋友,同事、同學等;有的互不相識,透過中間人介紹借款。

2.借款形式不規範。有的借貸是口頭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的證據;有的借貸僅有微信、短信或者通話記錄,無明確的債權憑證;借款大部分透過現金的形式交付,一旦發生糾紛,難以證實款項是否交付、借貸行爲是否完成。

3.借款憑證內容不完善。因爲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導致借條內容不是很全面,有的沒有約定利息,有的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沒有明確約定,有的僅僅在借條上約定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以口頭的方式約定,發生糾紛時沒有明確的證據支援。

4.擔保方式約定有疏忽。民間借貸的擔保最常見的有兩種,即保證和抵押。保證擔保中保證人僅簽名,忘記註明是保證人,埋下了隱患。抵押擔保中機動車抵押和房屋抵押佔多數,但這兩種抵押卻很少有人進行抵押登記,以致在出現糾紛時,當事人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5.不知或片面理解訴訟時效。很多出借人沒有訴訟時效觀念,不及時主張權利,導致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的出借人片面理解訴訟時效,認爲借條會“過期”,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並把舊的借條作廢,導致借條上的借款日期跟實際的交付借款日期不一致,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針對於民間借貸,首先民間借貸有太多空白的空間可以操作,所以對於民間借貸是一種在模糊邊緣行走的概念。其次,民間借貸有很多違法行爲,其中甚至於包括暴力脅迫甚至於危害到借款人的家庭,這種行爲都是不可取的,針對於這種民間借貸應依法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