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一、債權轉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債權轉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轉讓後,如果債權上經公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否則要先起訴後再能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二、哪些債權可以轉讓

可轉讓的債權應爲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爲,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爲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

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爲無效,使債權不復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說,只要債權於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即應許可。

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有觀點認爲這類債權亦不同於不存在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這類合同應區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爲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爲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爲妥。其次,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債權轉讓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但是也是需要具有一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債權轉讓發生法律效力。在債權轉讓完畢之後向法院進行起訴,對方仍然不履行自己的債務,是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