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東債務債權

原股東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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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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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之間一旦產生債權債務糾紛,通常都是要債務人償還了債務,債權債務的關係纔會消滅,但是這個說法並不是絕對的,在一些特殊的情況,除了債務人償還債務,還有別的情況也會導致債權債務消滅,那麼原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債務人履行完畢的

債務人已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市場習慣按質按量(即債所規定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金、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了完全的實現。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實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債因履行而消滅,是社會主義社會中消滅債的最主要、最正常的方法。這種方法是最能滿足人們需求的,是任何違約金等罰則不能取代的。


  二、債互相抵消

1、必須是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給付種類、品質相同。

3、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但有兩項例外:

(1)在破產時債券人享有破產抵銷權,均無須屆清償期

(2)主張抵銷的一方的債權到清償期對方被抵銷之債權沒到清償期的也可以主張抵銷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例如基於人身損害賠償而發生的債權,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張抵銷。

注意:主張抵銷之一方的債權必須沒有過訴訟時效。對方的債權過訴訟時效仍然可以抵銷。

5、抵銷的方法:需要向債權人做抵銷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銷一方的同意爲必要),抵銷權人主張抵銷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該通知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三、特別情況下的行政命令免除債務承擔的

行政命令, 多出現於國有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和一些與政策息息相關的情況下才會出現。

國家因天災人禍而免除某些地區農業貸款的歸還,也是行政命令消滅債的實例。

國家計劃的變更和調撥命令,也可以消滅債的關係。如某些根據國家計劃所產生的債,可以因計劃任務的改變或取消而消滅。

這種債的消滅方法,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採用(如計劃改變、取消,或整個經濟作重大調整等),並不是消滅債的一般、正常的主要方法。同時,債可因有關的國家權力機關或管理機關的命令而消滅,一般只是在國家機關、企業之間採用,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公民並不適用。


  四、雙方就債的消滅協商一致

雙方協議,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達成協議,雙方心甘情願約定這債不用還了。

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可以產生債的關係,也可以消滅債的關係,即雙方達成協議,相互放棄權利而免除對方的義務。

但這種消滅債的協議不能損害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計劃的執行;否則此種協議應屬無效。


  五、因特定物滅失或債務履行帶有人身屬性等原因,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的

在剛成立債權債務關係時,債務是完全可能履行的。但是,後來由於出現了債務人不應負責也控制不了的情況變化,致使債務人的履行在客觀上變成不可能。此時原來的債就此消滅。

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履行並不消滅債的關係,而是要債務人承擔不履行的責任,按合同或法律規定給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但在某種情況下,債務人對造成不能履行的情況的出現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如因自然災害或戰爭行爲等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滅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務人即免除履行義務,債即消滅。


  六、債務人進行提存的

提存是指債務人在其債務已到履行期限由於債權人的原因(比如債權人消失)而無法向其履行義務,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有關部門予以儲存而消滅債權債務的制度。

提存在法律上視同已履行,自債務人將標的物或折價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債的關係即行消滅。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七、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承擔責任的

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這就是所謂的債的消滅中的免除。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免除,債的關係即行消滅。

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爲之。也就說,需要債權人通知到債務人。免除的意思表示構成民事法律行爲,因此,民法關於民事法律行爲的規定適用於免除。所以,免除可以由債權人的代理人爲之,也可以附條件或期限。

免除爲單方法律行爲,債權人一經作出免除債務人債務之意思表示,無須考慮債務人之意志,即發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後果。合同法第105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八、債權人與債務人混爲同一人的

混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成爲同一人的情形。例如兩個企業的合併,如發生這種情況,債務的履行已無意義,債即自行消滅。

其中有一點最爲常見,那就是債權人主動免除了債務人償還債務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就可以不再償還已欠有的債務了,不過要注意,債務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必須是自願的才行,否則這種意思表示後期是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