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抵消條件

留置權,用簡單的話來講就是負債的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還債,用與負債金額相等的物品來做抵押。在除了還清債務的條件下留置權可以抵消外,留置權的抵消條件還有哪些呢?下文就是詳細介紹:

留置權的抵消條件

一、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留置權的成立:

依民法典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民法典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二、留置權的抵消

(一)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於寬展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爲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二)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於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三)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爲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四)因喪失佔有而消滅

債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留置權即歸於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被剝奪時,不能基於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透過這篇文章我們可以瞭解到留置權成立、消滅的法律規定,而對於留置權的抵消條件,除了還清債務可以去取消留置權外,還可以另行提供擔保、留置權人棄權以及留置物的被剝奪時,留置權就不存在了。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