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成立的消極要件是:一、留置財產與對方交付財產前或交付財產時所爲指示不相牴觸。二、留置債務人財產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三、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義務不相牴觸《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爲留置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