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是否屬於無因管理?

我們知道,無因管理是指爲了避免損失,而主動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爲。對此,有人認爲遺失物拾得就是無因管理的一種類型,對於這種觀點,其實是有失偏頗的。那麼,拾得遺失物是否屬於無因管理?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拾得遺失物是否屬於無因管理?

一、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拾得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爲。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拾得遺失物爲事實行爲,拾得人有無行爲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仍能成爲拾得人。拾得行爲通常爲無因管理行爲,誠實拾得人以爲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爲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爲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拾得行爲以合法爲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二、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爲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爲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爲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爲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爲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三、拾得遺失物是否屬於無因管理

遺失物拾得,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爲。發現是指認識物之所在,而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支配管領能力。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並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會觀念即可。拾得遺失物爲事實行爲,拾得人有無行爲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仍能成爲拾得人。

拾得行爲通常爲無因管理行爲,誠實拾得人以爲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爲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爲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法律對遺失物拾得的規定與無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無因管理的規定只有補充適用的餘地。

拾得行爲以合法爲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拾得人須爲佔有遺失物之人,但拾得行爲也可以指示他人爲之,而以發出指示的人爲拾得人。若拾得行爲由佔有機關或佔有輔助人爲之,且在佔有輔助關係範疇之內,則應以其所屬機關爲拾得人,但若與所屬機關的指示無關,則繫個人行爲,由行爲人爲拾得人。同時有數人佔有拾得物的,其數人爲共同拾得人。

透過比較拾得遺失物和無因管理的關係,發現拾得遺失物並不全屬於無因管理,對遺失物實行自主佔有是屬於非無因管理的情況。所以,本站小編提醒大家,拾得遺失物時,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拾得行爲。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