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爲債權債務提供保障

留置權爲債權債務提供保障

債權債務是不能單獨出現的,有債權就一定會有債務。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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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的價值超過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如何行使留置權?

留置的財產爲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這是因爲債權人留置財產的目的是爲了清償債權,要求留置物的價值相當於債務金額,就能夠保證其債權得到實現,沒有必要過多的留置財產。否則,對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有損害,也不利於物的充分利用。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如果所得的價款超過債權額的部分時,債權人應當將多餘的部分返還給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