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信用的債權人爲

提供信用的債權人爲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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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是債權人,諮詢下債權人作爲投保人爲債務人的信用

信用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中,投保人是信用放款的債務人。首先要搞清楚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區別:
保證保險從廣義上說,就是保險人爲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的作爲或不作爲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經濟賠償責任。因此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業務。 保證保險雖具擔保性質,但對狹義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而言,擔保的對象卻不同,兩者是有區別的。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也即被保險人。
所以,信用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是權利人(也就是債權人),投保人是信用放款的債務人。
債權人作爲投保人爲債務人的信用的相關規定如上,希望能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