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是否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一、物權請求權是否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物權請求權是否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物權請求權以及基於物權請求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解釋:物權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決定了對物權的保護應當與物權本身共始終,其作用在於當物權受到侵害時,用於排除侵害,確保物權人權利的完滿,所以,物權請求權應當與物權本身共始終,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物權遭受的侵害通常爲對物權的持續性的侵害行爲,物權遭受的侵害的這一特點也決定了對物權的保護存在持續性,所以,基於物權請求返還原物的請求也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物權保護方法與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後果應當是產生抗辯權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直接消滅勝訴權,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勝訴權被消滅而不消滅起訴權,從而使權利人的權利變爲自然權利。按照這樣的規定,在訴訟中不待當事人主張,法官依職權即可以使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宣告權利人喪失勝訴權。這樣的規定並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目的,實際上使一個由當事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的權利變成了法官的權利,是不符合民事權利的本質要求的。

訴訟時效的後果應當是產生永久抗辯權,使享有該權利的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有權進行抗辯,如果一個請求權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當請求權人要求行使時,請求權的義務人有權依據訴訟時效已經超過法定期間而進行抗辯。如果是正當行使抗辯權,那麼就可以對抗這個請求權,使請求權人的請求無效,免除義務人的義務。如果義務人不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則法院應當判決義務人履行該義務。

將訴訟時效的性質改變爲抗辯權,更符合訴訟時效的本質,有利於保護物權人的物權請求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物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拘束

民法典》在規定訴訟時效時,沒有規定訴訟時效使用的具體範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經常使一些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法律關係使用了訴訟時效,剝奪了物權人的權利,鼓勵了物權義務人的惡意違法。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應當是:首先必須是請求權,而不是一切權利;其次在請求權中,也不是一切請求權都適用訴訟時效,只有債權請求權才適用訴訟時效,物權請求權以及人格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等都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將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侷限於債權請求權,對於促使權利人行使債權,促進和推動交易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同時,將一般的權利排除在訴訟時效的約束之外,把債權請求權之外的請求權排除在訴訟時效的約束之外,可以使物權受到侵害之後,其依據侵權責任法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旦依據訴訟時效而遭受抗辯之後,還能夠依據物權請求權主張保護權利。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權利,遏制或者減少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爲,淨化社會空氣,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物權是一種伴隨着物品的存在的一種可以行使的權利,不受執行的時效的限制,是一種伴隨着物品的消亡才消亡的一種權利,物權的請求權也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法律沒有規定訴訟時效的具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