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財產權利爲標的物?

一、什麼是財產權利爲標的物?

什麼是財產權利爲標的物?

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爲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權利質押主要以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爲標的物。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什麼是標的物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標的物”讀音:

三、財產權有哪些?

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也包括某些權利。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之上;後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我國農村現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尚在討論中。在物權法中還有物權取得權,如物權性的先買權、買回權,我國現在沒有。

債權是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爲“財產的形成權”,作爲與物權債權並行的一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爲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關於什麼是財產權利爲標的物介紹中,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財產權利作爲標的物,是以《物權法》爲基礎,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以專利權或者是知識產權作爲權利質押中的財產權利,而所指定物體或者是商品這樣的我們將其稱之爲財產權利爲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