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犯罪的專利侵權行爲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事實上,按照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時,直接將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較,就非常有可能得出錯誤的結論。其原因在於:第一,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是由專利產品確定的。作爲專利權的客體的發明創造是無形的知識形態的勞動產品,所以無法依發明創造本身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第二,專利權人在獲得一項產品的專利權後,其製造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專利產品與其權利要求保護的範圍往往有不一致的情況。專利權人生產的產品僅是技術方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並不能完全表達專利技術方案的全部內容。

屬於犯罪的專利侵權行爲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現有的專利侵權判定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爲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該規定表達了兩層含義:一、專利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爲準,而不是由專利產品確定的。二、在上述前提下,允許利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作出一定的修正,這種修正是以專利權人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作出具體說明爲依據。

一項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是由一個個具體的技術特徵組成的。在一項發明專利中,其權利要求書中至少包含一項獨立權利要求,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由於獨立權利要求是構成一項發明創造必不可少的必要技術特徵組成的,它的保護範圍最大,所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首先是由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我國以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作爲一個整體技術方案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因此,在判定被控侵權物是否構成侵犯他人發明專利權時,應當是將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逐一進行比較,以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徵是否落入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在這裏,被控侵權物不存在什麼必要技術特徵或者主要技術特徵,而是應當拿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徵和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進行對比,從而得出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結論。只有當被控侵權物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或與其等同的技術特徵,才能認定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值得指出,這裏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爲人在侵犯知識產權行爲過程中,製造、存儲、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時間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存儲、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被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此外,多次實施侵犯專利權行爲,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專利侵權的案件的,此時如果是需要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或者是專利權的,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