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爲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商標侵權行爲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商標侵權行爲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爲。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爲 .這種行爲在理論上也稱爲"反向假冒 "行爲。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爲。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爲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爲要件的。

4、僞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爲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爲,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爲。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

二、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的關係:

“商標使用”的含義區分爲以維護商標權爲特徵的積極使用和在商標侵權判定中的商標使用。這兩種含義並不能等同。

關於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行爲的關係,在理論上有的學者認爲非營利性組織的非商業性使用也可能構成侵權,而大多數觀點則傾向於認爲判定商標侵權應以商業性使用爲前提。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是被告的行爲屬於商標使用。

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行爲必須是在商業標識意義上對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使用,也即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必須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或者說必須是將該標識作爲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使用。倘若所使用的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標識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這種使用就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會構成對於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一般來說,對於直接侵害商標權的行爲,其認定需要以被述侵權行爲構成商標性使用爲前提。而對於商標間接侵權行爲或共同侵權行爲則往往不屬於商標使用行爲。

有關商標侵權析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商標侵權的方式是非常多的,當事人的商標受到侵權的情況下,可以首先向商標權管理部門投訴,並進行行政處罰,但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的,還可以主張對侵權方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