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爲是什麼

(一)專利侵權行爲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未經權利人許可;
(2)以生產經營爲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2、使用他人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爲此類專利侵權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有以下四種形式: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另外,《專利法》第六十一條還規定了另一種違法行爲,即“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此種行爲不是專利侵權的表現形態,也就不是專利侵權,不承擔專利侵權責任,僅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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