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專利權侵權行爲有什麼

一、我國專利法專利權侵權行爲有什麼

我國專利法專利權侵權行爲有什麼

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爲;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爲;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爲;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爲;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

7、冒充專利的行爲。

二、專利侵權應負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專利侵權行爲,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爲人停止侵權行爲、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2、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是指專利侵權行爲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爲。

(2)賠償損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在侵權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爲人就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爲,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3、刑事責任

依照專利法和刑法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因爲專利侵權的對象是有效專利,也就是說如果專利本身是無效的,那自然就不存在專利侵權一說。而構成專利侵權,要求行爲人是以生產經營爲目的,若不存在這一目的,也不會認定對專利構成侵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實施專利的行爲一方面是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另一方面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