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債權可以作爲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權如果是債券、存款單、應收賬款等,債權的權利人可以出質債權,爲債務履行擔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本票、支票;2.倉單、提單;3.債權、存款單。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