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規則有哪些

一、擔保人的行爲造成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
1、留置權最優先受償(也可以說是優先於抵押權);
2、已登記的抵押優先於質押;
3、質押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
二、擔保權人的行爲造成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
1、先有抵押權的,不可能再產生質權、留置權或抵押權。
2、先有質權的,分爲三種情況:
第一,再設立抵押權的,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擔保人同意則可以,此時,抵押權優先於質權。
第二,再設立質權的,承諾轉質可以,且轉質權優先。但責任轉質無效。
第三,再設立留置權的,可以,留置權優先。
3.先有留置權的,也分爲三種情況:
第一,再設立抵押權的,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債務人同意則可以,此時,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第二,再設立質權的,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債務人同意則可以,此時,質權優先於留置權。
第三,再設立留置權的,可以,後設立的留置權優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規則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