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範圍內開立擔保函有效嗎?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範圍內開立擔保函有效嗎?
律師解析: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內開立保函,或者經有權從事擔保業務的上級機構授權開立保函,是有效。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提供擔保的,需要首先審查經營範圍及授權:
(1)如果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內開立保函,或者經有權從事擔保業務的上級機構授權開立保函,則不需要提供公司決議。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內開立保函,或者經有權從事擔保業務的上級機構授權開立保函,金融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以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爲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如果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提供保函之外的擔保的,仍需該分支機構提供公司決議。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未經金融機構授權提供保函之外的擔保,金融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金融機構授權的除外。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一條
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請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決議程序的除外。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內開立保函,或者經有權從事擔保業務的上級機構授權開立保函,金融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以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爲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未經金融機構授權提供保函之外的擔保,金融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金融機構授權的除外。
擔保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擔保公司授權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擔保公司授權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非善意,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