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有哪些表現方式

債權擔保的表現方式有五種:一是定金;二是保證;三是抵押;四是質押;五是留置。
1、定金,指銷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買方預先支付佔總貨款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爲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
2、保證,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一個經濟實力強大、遵循誠實信用的法人作爲第三方來擔保買方的付款。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
3、抵押,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爲付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4、質押,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後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
5、留置,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佔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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