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條件有哪些?
律師解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
公司資不抵債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是需要作出裁決的,如果准予破產的,是需要公司組織債權人會議,來行使相關的職責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爲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債權人會議,是在法院指導和監督下,表達全體債權人意志,代表債權人整體利益而參與破產程序的機構。債權人會議是協調各債權人之間利益,維護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臨時性機構,同時,又是全體債權人對有關破產事項行使決議權和監督權的組織形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爲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