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已經死亡由誰來償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和26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能證明再借款的時候,夫或妻借款的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了該債務爲個人債務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已經死亡由誰來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