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誰來償還?

一、夫妻共同債務誰來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誰來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爲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爲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的期間。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的期間,還包括夫妻雙方結婚後的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後,至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裁判文書尚未生效期間。

在此期間引起的債務,它又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負債務和夫妻雙方或一方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由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是夫妻雙方這一特定性,決定了在債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獨特的性質和地位。所以,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共有和都有平等地處理權利,決定了夫妻對共同債務亦應不分份額地平等地負有清償全部共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所以夫妻共同債務是連帶責任之債。

當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不能清償到期的共同債務,債權人持有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即可執行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爲債務是共同的,財產是共同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是一件大事,會涉及到財產及債務的分割承擔。在過去家庭生活中,可能產生一些債務,其中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個欠債應該是雙方共同承擔,可以用共同財產償還,不夠的話各自償還餘下部分。作爲第三人,追討債務的時候可以向離婚任何一方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