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債務由誰償還

夫妻共有債務由誰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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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應該由誰償還


提到夫妻共同債務就必然要區分夫妻個人債務。那麼如何證明某一項債務是夫妻一方單獨所負的呢?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且用於其私人爲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或者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及用於其個人使用。要注意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綜上,是關於“離婚之後夫妻的對外債務誰來承擔”以及“夫妻債務應該由誰償還”的有關夫妻債權的法律內容,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實踐中,若雙方在離婚時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之後可以向對方追償。如果您不知道該如何追償,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