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在法律上怎麼界定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認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三條中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在法律上怎麼界定

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已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